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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五矿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548号 发文日期:1994-10-10 阅读次数:455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江苏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报告。按照国税发[1994]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五矿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现对中国五矿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的核心企业,其100%控股的1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集团核心企业,按适用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五矿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终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三、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五矿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附件:一、中国五矿集团紧密层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二、中国五矿集团紧密层就地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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