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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484号 发文日期:1996-08-12 阅读次数:306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贵州省、北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1996]041号)。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规定,并考虑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万元,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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