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财[1998]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3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5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45 北京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司 20 北京 9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华大设计中心 42 北京 11 祥宇建筑设计咨询公司 5 北京 12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13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 45 广东深圳 14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50 广东深圳 15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200 江苏无锡 16 华东电子工程公司 5 江苏无锡 17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25 湖北武汉 18 国营华越微电子公司 120 浙江绍兴 19 国营华东电子管厂(741厂) 20 江苏南京 20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898厂) 10 江苏南京 21 国营新联机械厂(924厂) 10 江苏南京 22 江南电子工程公司 5 浙江杭州 23 南方计算机辅助设计公司 5 上海 24 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 5 上海 25 武汉中电通信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计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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