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山东、江苏、江西、安徽、陕西、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关于呈报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电物财字[1998]0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 22 2 中国电子物资闽赣公司 江西景德镇 10 3 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 上海市 5 4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8 5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5 6 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5 7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25 8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江苏南京 50 9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40 1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安徽合肥 10 11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10 12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9 13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贵州都匀 8 14 中国电子物资深圳公司 深圳市 15 15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5 16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10 17 中国电子物资宁波工贸公司 浙江宁波 5 18 上海中穗物资公司 上海市 15 19 上海中电物资发展公司 上海市 10 20 中电物资上海金属交易部 上海市 20 21 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市 16 22 丹东京安电子公司 辽宁丹东 24 合计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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