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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360号 发文日期:1996-06-20 阅读次数:515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湖北、安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上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请示以及该集团公司管理费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1995、1996年度,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按运营收入1%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转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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