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核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363号 发文日期:1996-06-20 阅读次数:291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北京、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北、福建、海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6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6]16号),经审核,现通知如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中1995年度提取5790万元,1996年度提取6526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1、附件2)。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凡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5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