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沪财社[1998]46号 发文日期:1998-11-11 阅读次数:3976次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 编辑:G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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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对各种专用基金进行核算,并按专用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劳动和社会探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它经批准设置的基金。 (一)修购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单位按事业收人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的资金。 l、修购基金的提取 (1) 事业单位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按月提取修购基金。一些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数额很少的事业单位,也可不提取修购基金。 (2) 对机器设备可按当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l-5%提取,分别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 对房屋建筑物可按当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4-7% 提取, 分别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修缮费中各列支 50%。 (3)计算公式。 月应提修购基金额= (当月事业收入+ 当月经营收入)*核定的提取比例, (4) 如固定资产有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2、修购基金的使用。 (1) 修购基金专项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以及出售固定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等。 (2)维修、购置固定资产的单项修购金额超过本单位当年计提修购基金50%的,可作为专项经费申批。 3、修购基金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时: 借: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事业支出——修缮费 经营支出——设备购置费 经营支出——修缮费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2)按规定使用时: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形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或有偿调拨收人转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变价收入) ——修购基金(调拨收入) (二)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单位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1、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 (1)职工福利基金一般按当年结余的30%提取。 (2) 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经营结余如需缴纳所得税的, 应为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结余。 (3)计算公式: 年应提职工福利基金额=(事业结余+经营结余)*核定的提取比例 2、职工利基金的使用 (1)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支出; (2) 后勤服务部的补助支出,按规定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收支相抵后的差额部分的补助等; (3)单位职工食堂馆补助支出; (4)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支出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 (5)按照国家规定可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3、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时: 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2)按规定使用时: 借: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 现金 如果形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是指尚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本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全市年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水平标准提取,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的事业单位不设置医疗基金。 l、医疗基金的提取 (1) 尚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本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全市年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水平标准提取。 (2) 参加自管公费医疗的,其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中的“职工福利费—一公费医疗费”中列支。 (3) 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其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一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4)计算公式; 月医疗基金提取额=全市年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当月职工人数/12 2、医疗基金的使用 医疗基金应参照本市公费医疗管理、医疗探险的有关制度交缴有关费用和开支医疗支出。 3、医疗基金提取和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时: 借: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 经营支出——职工福利费(公往医疗费). 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或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劳(医疗保险费)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 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2)按规定使用时: 借: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贷:银行存款 四、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对专用基金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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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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