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676号 发文日期:1998-11-12 阅读次数:267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实行独立经营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