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已废止)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补充说明: |
本法规第三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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