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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861号 发文日期:1999-12-09 阅读次数:21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0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 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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