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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8]98号 发文日期:1998-06-24 阅读次数:266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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