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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650号 发文日期:1999-09-29 阅读次数:274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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