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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60号 发文日期:1998-04-01 阅读次数:373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Dann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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