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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58号 发文日期:1998-01-23 阅读次数:421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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