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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08号 发文日期:1999-06-01 阅读次数:267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 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总局关于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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