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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51号 发文日期:2000-03-17 阅读次数:309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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