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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0]第26号 发文日期:2000-01-06 阅读次数:324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我院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科发计字[1999] 04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现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款”的确认
  (一)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转拨单必须经中国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科学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以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这些项目(课题)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又称863计划)(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又称973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5、 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管理);
  6、 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示范项目等)(由国家计委管理);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国家科技部管理);
  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科技部管理);
  11、国家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14、 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
  15、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额(直线法)=(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折旧年限
  第二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实际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 (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当年提取并列入经营成本费用的修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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