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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44号 发文日期:2002-03-25 阅读次数:318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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