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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068号 发文日期:2003-09-15 阅读次数:322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3]202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重组改制中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批准该公司重组改制并在香港上市的方案,同时该公司还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的1303923094.18元呆帐损失(具体项目损失情况见附表),由公司总部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二、鉴于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呆帐损失金额较大,且损失的原因也比较复杂,为了加强对其税收管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逐笔(项)进行专项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呆帐损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税款补征入库;待该笔(项)呆帐损失符合条件时,可再按规定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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