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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铁六局等四家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5]1082号 发文日期:2005-11-14 阅读次数:21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湖北、辽宁、吉林、山东、安徽、江苏、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铁六局等四家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218万元、2778万元、2139万元、3875万元。上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在上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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