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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