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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1231号 发文日期:2005-12-27 阅读次数:316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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