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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总局机关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办发[2005]24号 发文日期:2005-06-09 阅读次数:180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对总局机关各单位举办和总局机关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包括论坛、讲座,下同)等事项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机关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应于年初向总局教育中心报计划,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计划外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培训(不论是否使用总局经费),均应事先向教育中心报计划,并经总局主管领导批准。凡以总局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均应以总局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通知。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及总局社团组织举办的营利性培训,要报总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厅备案。总局各单位不得准许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采取挂靠或上交管理费等方式,以总局或总局机关有关单位的
名义从事办班等营利性活动。
  二、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总局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并讲课,须经总局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及处以下干部参加上述活动,须经所在司(局)领导批准。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营利性培训班。总局机关干部在培训、论坛、讲座中的讲课、讲话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参加上述活动的收入要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的监管。对于一些不法企业、组织和个人,冒用总局机关及有关单位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等,要及时通过有关途径向社会及有关人员澄清情况;性质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总局机关各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由总局机关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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