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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95号 发文日期:2006-08-03 阅读次数:176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2005年l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火炬化工厂生产销售重水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2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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