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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有关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6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6-02-08 阅读次数:163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接受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9日起,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5号公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税则号列:40027010、40027090),不再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二、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号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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