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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文号:国税函[2005]2号 发文日期:2005-01-04 阅读次数:28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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