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2]366号 发文日期:2002-04-28 阅读次数:185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

  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