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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63号 发文日期:1998-02-05 阅读次数:304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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