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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275号 发文日期:2004-11-19 阅读次数:17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在川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97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卡特彼勒公司于2004年1月与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签订《美国卡特彼勒公司3600柴油机技术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4USSCY37ZJL0001),向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转让柴油机技术,考虑到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有效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卡特彼勒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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