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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276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阅读次数:156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31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泰克曼公司于2003年4月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产600吨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项目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USSDY31HFTJJC03),向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技术。考虑到该项技术对熔窑设计上,采取全保温结构,原料由原来的原油改为天然气,减少了热量损失。该技术的引进,既有效节约能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泰克曼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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