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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通关问题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07-10-08 阅读次数:1963次
发文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 101 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157 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会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7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海关名):

    兹有参加第_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的进境展览品_     件(详见清单)需办理进境手续,现委托       前来办理,请予接洽并提供通关便利为谢!

    特此证明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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