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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部分现代服务企业“不愿长大”
发布日期:2014/8/21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139次

  部分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刻意通过将企业“一分为二”、重新注册等手段,保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不愿长大”的主要原因是,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差较大。
  自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目前已有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广播影视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五大行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为深入了解“营改增”试点两年来的政策效应和执行情况,近期,宁波市国税部门对相关试点行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发现纳入“营改增”后,部分企业“不愿长大”。
  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截至目前,该区“营改增”纳税人累计7279户。其中,文化创意、鉴证咨询、信息技术、物流辅助等现代服务业3323户,比2012年 “营改增”初期的2840户增加了483户,但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仅为178户,剔除“营改增”扩围户数增加等因素,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户数反而比2012年试点之初减少了2户,一般纳税人的占比仅有2.45%。经过调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刻意通过将企业“一分为二”、重新注册等手段,保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宁波市国税部门发现,导致试点企业“不愿长大”的主要原因是,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将被责令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增值税购进项目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由于现代服务业的特殊性,此类企业实际购进的物料、能源等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在企业的成本中占比极少,而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即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与试点前原5%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但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的营业税直接下降到3%的增值税,减税幅度达到了40%,减税效果明显,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差悬殊。
  在对宁波市某家文化传播公司的走访中,企业负责人坦言,该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近1000万元,根据试点政策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可抵扣的进项较少,该公司为降低税负,就将企业“一分为二”,变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规避了“超标责令认定”的政策,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使纳税人的规模“长不大”。
  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不愿长大”的现象,不利于行业的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同时,按照增值税“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抵扣多少”的“环环抵扣”原理,接受服务的下游纳税人将不能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享受抵扣,影响了“营改增”政策效应的发挥,也不符合“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初衷。
  对此,基层税务人员建议,一是在差异增值税税率及适用范围既定的条件下,加大对文化创意、鉴证咨询、物流辅助、信息技术等与制造业密切关联的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新型服务企业成长壮大;二是适当降低“营改增”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年营业额500万元认定标准降低至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标准相一致,即商业80万元、工业50万元,在政策上防止现代服务业因“营改增”而主动“小微化”的倾向;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政策优越性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切实体会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特别是国税、工商、商务等部门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不断做大做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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