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北京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北京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以上处罚规定。
据介绍,今年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出的"通知",今年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