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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非营利组织质疑免税新规
发布日期:2009/12/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420次

  怎样才有利于激励企业慈善热情,又同时加强公益资金监管?

  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九家公益基金会负责人对外宣布,将联名致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对11月份两部局刚刚出台的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表达不同意见。

  他们直言,按照新文件,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收入免税范围将有所缩小,资产保值增值带来的营利性收入很可能将得不到税收优惠,或将阻碍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长远发展。

  担心免税范围缩小

  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首次系统明确了公益支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该法配套条例也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七个:即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财产与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受任何财产权利等。

  今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两大规范性文件,与之前规定予以配套:《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等人研读这两份文件,但他们认为,新规定基金会所能享受的免税范围,比其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范围要小。

  徐永光介绍,根据两部局11月通知,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收入仅仅包括“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外),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征收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财务总监杨红长直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了相关服务,但政府还要向其支付给非营利组织的钱进行征税,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基金会们的忧虑

  对于新通知文件制定主体,九位基金会的负责人也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新近所颁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民政部门为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和宏观管理机构,我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它。”徐永光说。

  徐永光认为,基金会的规模可能会越来越小。他解释称,按照此前企业所得税法“12%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当一个企业年利润达到1亿,如果捐赠1200万,就可以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而按照新通知,企业出资成立的基金会,保值增值所得收入,却要征收所得税,这将挫伤企业办基金会的积极性。

  “由于大基金会投资收益要交所得税,就使得企业只愿意办小规模基金会,比如只捐最底限的200万元启动资金,后续资金再通过捐款追加,从而免税”。

  徐永光预测,按照新通知征税,还将导致非公募基金会资产不断萎缩。这当中的原因在于,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支出必须不低于上一年资金节余的8%,(这一比例高于美国的5%),同时,基金会的部分投资收益将随经济形势而波动,丰歉不均。

  “如此就将导致基金会在丰年时除保证8%公益支出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歉年时则要消蚀本金完成规定的8%支出。基金会规模只会越做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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