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8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668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8]
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8]
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9]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