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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日本发行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5/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6022次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我公司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函》([95] 招财字第131号) 收悉。关于你公司拟在日本发行总额300亿日元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虽在北京注册,但公司总机构、经营活动地、所筹债务及其利息负担地均在中国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其债券持有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中国境内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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