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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6/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901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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