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14次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