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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8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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