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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6/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777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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