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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6/3/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72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已废止)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已废止)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一、二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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